吊销或暂停驾驶执照后仍执意上路的驾驶人,今后最高可面对3年监禁。交通部副部长Hasbi Habibollah周二在上议院提呈《2026年陆路交通(修正)法案》二读时说,法案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33法令)第32条文,将原本最高1年监禁的刑罚提高至最高3年,罚款也提高至不少于3000令吉、不超过1万令吉。
为什么重要
刑罚大幅调高意味着所有驾驶人今后须更严肃看待法庭吊销或暂停执照的裁决——一旦被裁定丧失驾驶资格却仍开车上路,面对的将是长达3年的牢狱之灾,而非过去顶多1年的刑期。罚款下限设定为3000令吉,整体上提高了违规成本。
各方说法
Hasbi Habibollah解释,“丧失资格”是指一个人因驾照被暂停、吊销,或被法庭禁止持有或申请驾照,而不被允许驾驶的情况。他说,修法目的是提高现有刑罚,以鼓励守法并降低道路意外风险。
背景
这项法案同时通过修订第10条文,为电动车设下更严格的注册条件——鉴于电动车没有传统内燃机车辆的引擎号码,修法明确规定电动车须具备清晰、完整且未遭改动的电动车辆序号与底盘号码。此外,第17条文的修订赋权陆路交通局(JPJ)局长,在车辆底盘号码或电动车序号被发现损毁、不清晰或疑遭篡改时,可拒绝为该车辆发出行车执照,以防范诈骗及“克隆车”问题。
接下来看什么
法案目前已在上议院提呈进行二读,尚待完成二读辩论、表决通过等后续程序。
据Sinar Harian(转引Bernama)报道
头图:Openverse / Alex L.(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