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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地板腐烂男童坠亡案 高庭裁定5方集体担全责

12岁男童坠校车身亡案历时6年,高庭裁定司机、车主、校长、教育局及主办方共同疏忽须集体担全责,判赔母亲RM17,573,另驳回200万令吉加重赔偿申索。

文 / 9后商谈编辑室

校车地板腐烂男童坠亡

哥打峇鲁高庭法官莫哈末罗斯里(Mohd Rosli Yusoff)在8月9日的判词中裁定,2019年一名12岁男童在校外活动途中因校车地板腐烂坠车身亡一案,校车司机、车主、时任校长以及州教育局与政府、活动主办单位共5方均有疏忽责任,须集体承担100%责任,法庭同时判令赔偿死者母亲RM17,573,但驳回她另外申索的各100万令吉、合计200万令吉的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为什么重要

这宗历时6年的诉讼显示,学校批准学生参与校外活动时,校方、教育局与活动主办单位即便未直接经营交通工具,仍可能因监督疏忽被追责。对送子女参与校外活动的家长而言,这也再次凸显校车状况检查与随行教师安排的重要性。

各方说法

法官指出,若校车司机沙拉胡丁(Shalahudin Ibrahim)在行车途中对学生施加应有管束,本可避免意外;他本应严令学生不得在车厢内走动,若有学生不听从指示,理应停车处理。

法官认定校车车主莫哈末徹苏(Mohamad Che Su)违反谨慎义务,明知车厢地板腐烂损坏仍允许学生登车;法庭确认死者坠落处的前段地板确实腐朽不牢,若车主将整个车厢地板更换为牢固的新地板,即使学生在车内走动或跳动,意外本可避免。

法官裁定时任校长阿末沙努西(Ahmad Sanusi Ramlee)疏忽,未采取应有措施确保学生安全——校方既未安排随行教师,主办单位原定安排的随行人员当日也未出现。法官指校长不仅未能安排随行教师,还未能确保主办单位所称将提供的随行人员到场。

法官指出,尽管该活动并非完全由校方主办,但已获州教育局批准并涉及该校学生,因此州教育局与政府须就校长的疏忽负上代理责任。

法庭并认定活动主办单位——玛拉工艺大学(UiTM)辖下的Institut Pendidikan Neo(iNED)——同样须负责,因其未能在事发当天安排随行人员或引导员,尽管当时已指派一名UiTM职员及一名学生引导员随行并在途中讲解安全事项。

背景

事故发生于2019年7月4日上午11时40分,吉兰丹Machang县SK Tok Bok国小30名六年级学生当时正前往登嘉楼Besut的Bukit Kluang,参加由iNED与UiTM主办的2019年UPSR英语增益周(English Booster Week)活动。死者Wan Mohammed Adam Mohd Suria在巴西不淡(Pasir Puteh)至Machang至Grik公路12公里处,因所乘校车地板腐烂而坠穿车厢地板摔落路面,当场身亡。死者母亲Nik Hasmani Mohamed其后入禀法庭,最终于事发6年后的今年8月9日获判词确认各方疏忽并获赔偿。法官在判词中同时向死者家属表达慰问,但强调法庭不能以同情心断案,赔偿数额须依据事实、法律及上级法院此前的判例。

综合 Berita Haria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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